[今日说法]本期话题:分一半土地给女人(2006年5月16日)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6年05月18日 11:32 来源:CCTV.com
2006年4月11日,记者来到湖南长沙县杨湖村,和我们在一起的是陈美、陈雪两姐妹和她们的妈妈,她们做了一件让全村人吃惊的事情,把她们所在的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今天是她们在法院判决生效一个多月之后第六次到村民小组会计家,讨要法院判给两姐妹的七万元土地征用补偿金。不过听说她们来了,会计早就躲了。姐姐陈美21岁,妹妹陈雪20岁,姐俩儿都在长沙读书,村里为什么不给姐妹们土地补偿金呢?
原来她们的妈妈陈少华是长沙县杨湖村的村民,可是她们的父亲是城里人,虽然两姐妹出生后户口跟了妈妈,也是杨湖村的一员了,可是村里人认为她们的妈妈是村里的出嫁女,根据这里的习俗,出嫁女的子女不能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
从2002年起,长沙县星沙镇开始建设一个大的经济开发区星沙镇,十几个村子的土地被征收,为安置村民的生活,政府按土地和户籍向村民们发放了土地征收补偿款,由村小组发放给村民,当时村里在统计人数的时候,按照户籍也把陈美姐妹算在内了,可是后来发钱的时候,村小组开会作了一个决议,说村里面的女性如果嫁到了外地,就算是户口还在本地,那么她们的孩子也不能分配到这笔土地补偿金。可是男村民的孩子却拥有这项权利。
这个决议作出之后,杨湖村一共分了4次土地补偿金,人均3万多元,每一次都没有陈雪陈美的份儿,这让她们觉得十分不公平。姐妹俩说想打官司,给农村里的女孩子讨个公道,妈妈很支持她们的做法。因为妈妈说,自己小时候就因为是个女孩,在受教育和财产继续方面都挺受歧视的,所以不能让孩子们也得不到尊重。
于是2005年年初,20岁的陈美和18岁的妹妹陈雪一纸诉状把自己所在的杨湖村仙塘岭村民组告上了法庭。两个女孩子认为,村民小组在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分配问题上采取了歧视女性的态度,以自己的母亲为出嫁女为由剥夺了自己的平均分配权,要求被告支付她们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共计7万多元。
那么作为被告的村民小组有什么想法呢?记者来到了组长家。听说来了记者,组长家的门没锁,人却找不着了。以后的几天我们一直都没找到村组长。但是记者在采访中找到了杨湖村的村委会主任,但村委会主任拒绝回答我们的任何问题。在被告的答辩意见上,记者看到,作为被告的村民小组并没有提出出嫁女的问题,只是说陈美姐妹俩虽然户口在他们队上,可是并没有在这里耕种过土地和生活,所以不能享有分配权。记者在村里做了个随机访问,发现部分村民的确是这么认为的。
陈美姐妹说,她们是没耕种过土地,那是因为她们出生的时候村里已经没有土地分给她们了,同时姐妹俩还指出,如果说她们没有种过地,那村子里的男性村民的小孩一样没有种过地,为什么他们一出生就可以分到土地补偿款呢?2005年11月,法院采纳了村民小组的辩护,原告两姐妹败诉了,这让姐妹俩很不服,他们觉得这样一来女性就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不服判决的姐妹俩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这次,她们的官司引起了当地妇联的重视,妇联派出了律师为她们提供了法律援助。律师认为,被上诉人村民小组规定出嫁女的女儿不具有分配这个土地资格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6年3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的焦点在于陈美姐妹是否具有村民组织成员的资格,要确定她们的主体资格就必须依照她们的户籍所在地。
经过审查,陈雪和陈美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户籍登记,而且姐妹俩的母亲已经与集体经济组织建立了承包关系。虽然法律上确认了姐妹俩的村民资格,可是村民们并不服气,他们认为女的都嫁出去了,丈夫当然有抚养子女的义务,为什么还让孩子到他们村组来分钱呢?记者了解到,分配补偿款时村小组是非常认真的,一共开了4次代表会议,不给出嫁女的子女分补偿款是90%的村民同意的,大家认为这是村民自治,不能算剥夺了出嫁女子女的权益。
村民小组的老组长向记者介绍了当地的情况,组长说,现在他们那里正在搞村民自治,陈家姐妹俩的情况在各个村各个组都有。2006年3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应支付陈美姐妹俩土地征用补偿金共计7万多元。可是,直到今天,陈美姐妹俩还是拿不到钱。
记者了解到,在湖南长沙县星沙镇,像这类出嫁女虽然拿到了法院的判决却依然拿不回应该属于自己子女补偿款的现象并不少见。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土地纠纷也发生了变化,以前主要体现在土地承包时出嫁女往往分不到土地,而现在转变为在发放土地征用补偿金时取消了出嫁女及其子女的分配权。在长沙县法院记者了解到,2002年,星沙镇开始建设这样一个大的经济开发区,这类侵权案件就明显增多了。
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许多村民们认为嫁出去的女人就不是这里的人了,另外,家族势力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是大姓人家,他们家嫁出去的人就不会被剥夺分配权利,如果是小姓人家往往就会被剥夺。法院的法官同时指出,虽然根据土地补偿费的特点和性质,他们认为只要具有这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无论男女依法都可以得到土地补偿费用,但是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和判决的执行上,他们觉得还是有一定的难度,一般认为有农村户口的且户口在当地的村民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对于此类案件执行难的问题,长沙县法院表示正在和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确保判决书的执行,切实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华女子学院的李明舜教授。李教授,这个事件是针对女孩子的,这个案子背后反映出来的是什么样的问题?
李明舜:实际上还是男女不平等、性别歧视的问题,在这个案子里虽然是表现在出嫁女的孩子身上,但它其实还是对出嫁女本身的歧视,同样是村民经济组织里的成员,男性成员的孩子享受到了征地补偿款,女性成员尤其是嫁出去的就没有,这就是典型的性别歧视。《土地承包法》里面也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个平等的权利不仅仅是说我自己的权利是平等的,子女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应该是平等的。
主持人:村里的态度很坚决,说虽然法律上现在确认了这姐妹俩享有征地补偿的权利,但是我们是依据村民自治最后作出的决定。
李明舜:村规民约也好,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也好,它违反了法律它就应该是无效的,如果违法的村规民约得到认可的话,就完全会形成一种多数人的暴力,一些少数人特别是一些弱势群体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
主持人:通过刚才记者的后续调查,我们发现包括司法人员在内也都碰到了刚才提到的困惑,到底什么样的标准可以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这个村民经济组织里的成员?
李明舜:从法理上来讲,它可以采取单一标准也可以采取复合标准。单一的标准比如说,我以你的户口在不在村里或者组里,我就认为你有没有这个资格。实际上也还可以采取一些复合的标准,除了考虑这个户籍的因素之外,还要考虑到你和集体经济组织是不是建立了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管怎么样,户籍是一个确定资格的最基本的标准。
主持人:据广州市妇联调查,广州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制改革以来,完全没有享受到股份分红的出嫁女达7000多人,完全没有享受征地补偿款的出嫁女达6000多人, 全国妇联系统受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案件的信访投诉,连续三年上升的幅度都在10%以上。面对这样的情况,通过一些什么样的手段能够保障妇女在农村经济组织当中,和其他的男性一样能够平等地享有财产的权利?
李明舜:实际上我们国家在这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特别是咱们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有专门三个条文来谈这个问题。主要是讲妇女在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她受到侵害以后有哪些救济的途径,她可以找乡镇政府进行调解,可以到有关的部门进行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等等。
主持人:失去了土地的农村妇女如果拿不到征地补偿款的话,她们的生活就有可能会陷于困境,这些女性有可能就是你的姐妹、你的母亲,没有人愿意看到自己的兄弟姊妹和自己的母亲受到这样不公平的待遇,所以我们相信随着社会不断地文明进步,我们的法制不断地健全,这种不平等的观念终将有一天会被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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