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意 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母亲黄漂琴的委托,特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律师对此案有了深刻的认识和了解,现在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本案被告李爱娟于2006年5月1日持刀砍伤了其同学曾海燕,这个是不争的事实。可是导致这个悲剧发生的原因却是多重的。
李爱娟出生于一个非常贫困的家庭,家庭四处借债、贷款以供两个女儿读书。她的父亲从李爱娟很小的时候开始就用着近乎苛刻的家教管制着她,压抑着她心灵的成长。从小她就是她父亲眼中光宗耀祖的“工具”,在外面不问任何原因,只要是有李爱娟一点表现不好的消息,也不加证实便对她拳脚相加。在这种极端的家庭管制中,李爱娟被极度压抑,无法与其父母交流。在李爱娟读高一时,她就不得不在同学的陪同下前往当地的心理诊所看病,医生当时给她诊断的结果是忧郁症。在她高三的时候,她的班主任老师也曾多次向其家长反映,说她在学校上课时心理有严重的问题,希望家长能够很好的与其沟通,但是遗憾的是,她的家长没有能够重视这些不正常的情况,反而认为是李爱娟表现不好,对她施加更大的压力,在巨大的压力面前,李爱娟的心理越发抑郁。后来李爱娟谈了一个叫李美亮的男朋友,但是因为李美亮的学历不够,他们的恋情被李爱娟的父母一次次扼杀,为了阻止他们见面,李爱娟的父亲甚至在假期不准李爱娟外出一步,如果需要办事其父亲必定陪同前往。在这种极度压抑的环境下,李爱娟和李美亮恋爱了四年。因为看不到他们恋情的希望,李美亮在和李爱娟交往的过程中背着李爱娟又认识了另外一个女孩,并和这个女孩同居了三个月。在本案发生前,当李爱娟得知此事后,为了这段恋情坚持了四年的她最后一点心理的依靠也被击垮了,此时的她产生了强烈的厌世感。与此同时,因为被同寝室的室友怀疑偷了室友们一百元钱,出生贫困的她的自尊心被深深的伤害了,而且作为她的好朋友的曾海燕此时并不理解她,反而也怀疑起了她。接着因为李爱娟自己手机没有电而在好友曾海燕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用了其手机打了几个长途电话(总共70余元),曾海燕说要去调取详单查出是谁偷打了她的电话,此时心理已经极度扭曲的李爱娟害怕室友将前面偷钱的事一起算在她头上,让她无脸见人。于是不难想象,作为当时一个心理已经变态的李爱娟,此时已经丧失了判断是非的能力。她在动手之前也在深深的彷徨,并几次试图摆脱两个人单独相处的环境,但是事与愿违,她没有能够成功,在她想一个人去楼顶逃避的时候,不知情的曾海燕也好心的跟着上来了。两个好朋友又聊了很久,此时曾海燕突然主动提出要帮李爱娟提包,但是李爱娟的凶器正好放在包里,这时神经已经极度脆弱的李爱娟以为曾海燕已经知道了她的企图,丧失了理智的她便出手导致了这一场悲剧的发生,并超出正常人的思维不可控制的连砍了几十刀。幸运的是,曾海燕并没有因此丧命。在事情发生后,李爱娟在冷静下来后首先想到的是给家里打电话听家里人的声音,接着做的就是跳楼自杀,但是并没有成功,再后来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不难看出,此案是继马加爵一案后,又一例教育制度失败的典型案例。一般来说,群体动物攻击同类的行为是在生存环境急剧变化和个体心理极度变异的情况下才会发生。个体心理变异导致的攻击行为,多数情况下表现为精神错乱型,精神分裂型的无目的性的攻击杀伤、破坏性行为,如精神病人犯罪,或者是一些激情性盲目犯罪。因此,对本案作为个案进行分析的时候应客观、全面一些,避免简单化和过于渲染,在如今的社会中,人们往往看重人的家庭背景,而对于人文修养则淡而化之。在这种整体背景下,同学之间的团结友爱精神也就显得淡薄了,随之而来的往往是冷漠和歧视,说到底李爱娟其实也是一名扭曲社会的牺牲品。
李爱娟平时表现一直很好,学习也很刻苦,更加从未有过犯罪记录。作为一个刚刚进入大学的学生,她的生活是单纯的,认识更是片面的。在被捕后,她认罪态度很好,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非常后悔。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治病救人,忠于法律的态度给本案被告一个公正的判决。
辩护人: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王梓人律师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
注:该案最后成功辩护,被告人获罪无期徒刑。